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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渔民打捞乌木被警方扣押

时间:2015-07-02 10:37

来源:未知作者:环博国际_千龙国际娛乐▎登录注册点击:

今天下午(7月1日),在暂时存放往该批出水木头的惠城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操场上,疑似乌木的木头在露天的空 地上,依然没有防护,被烈日暴晒了一个下午。

  4根出水木头已经腐烂 将不被纳入国库

  警方:该批木头属于无主之物
惠州东江河底发现数十吨“乌木”一事,引发全国关注。今天,惠州惠城区政府组织当地木料业内行家对木头做了初步鉴定,已确定44根木头是“乌木”,并至少有几百年历史。此外,当天下午,被警方暂扣的该批木头,已经移交改给惠城区文广新局处理。双方交接时,已有4根木头已经腐烂掉,只有40根是完整的。

  是否千年乌木?疑似,等待省级专家考证
报道出街后,引发全国网友关注,乌木的归属权归谁,在江中挖木者是否涉嫌违法、乌木的保护是否到位等问题备受各界关注。

  疑似乌木 多数为樟树木种

  当天中午,惠城区文广新局刘少辉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当天上午,该局请来了一些惠州当地了解木头材料行家进行初步鉴别,得出的初步判定是乌木,县区级的考古工作者也认为,应该至少有几百年历史,最终结论要以省专家认定判断为准。“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的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能不能到达千年要等到省里的专家组前来认定,惠州已经跟广东省有关专家取得联系,正在发邀请函,他们近期将来惠州对该批木头进行专业的鉴定。”他解释说,所谓乌木是在特殊环境下形成的,比如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乌木”,是一种统称,各种乌木的树种不一样。“这些木头的树种初步认定大多数都是樟木,也有少数的其他杂木。”

  记者现场观察:未见有保护措施

  今天下午4时许,记者再次赶到暂时存放往该批出水木头的惠城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操场看到,该批木放在露天地面,现场未看到有防护物,也未看到有相关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操场空地上海零落着一些松垮的木头块。

  因现场工作人员不允许记者上前观看,经肉眼观察,现场摆放的木头不足40多根。截止至记者5点左右离开,现场依然未有政府方工作人员出来接受采访。更为关键的是,摆放在空地上的数十根木头又被爆嗮了一个下午。而现场工作人员则一再向记者强调,“领导们正在屋内开会,我们也没有办法处理。”

  是否存在木头减少的情况? 对于记者提出的疑问,惠城警方及有惠城文广新局负责人一再否认,截止至记者发稿,双方负责人向羊城晚报记者确认,双方已完成木头交接工作,44根木头全部由惠城文广新局代表地方政府接收。

  4根出水木头已经腐烂 将不被纳入国库

  “我们接收了44根,但交接前,已确认有4根木头腐烂,完整的只有40条。” 当天下午,刘少辉告诉记者,已经坏掉的4根木头,一旦由专家确定为“乌木”,作为国有资源,将进行注销登记。“就跟到了报销年限的公车一样,注销登记后就不纳入公数了。”

  刘少辉解释说,据他们了解,该批木头有些已经别打捞上来放置了一两个月,可能因为打捞者没注意防护,那4根木头经过暴晒和淋雨水后,就腐烂掉了。

  据刘少辉强调,在今天下午6时许,他们已经将该批木头做了保护防湿的处理,即采纳了省级有关专家的电话建议,用湿漉漉的棉被将木头包裹住,存放在原地,以等待专家组的到来,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处理。

  警方:打捞者无违法行为 不予立案

  今日,惠城警方就该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事件的一些情况。据惠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室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惠城警方是28日晚上接到当地村民的报案,称有人在当地的码头盗卖树木。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码头上堆放了众多老树木已经林先生等3人,于是将3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初步调查,林先生等3人承认老树木系从东江河博罗江段河底打捞起来的,疑似乌木。随后,警方向惠城区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后,依法对该批树木进行暂扣。

  有外界观点认为,林先生等人打捞古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该负责人解释,经调查,该批木头属于无主之物。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批树木为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因此,警方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暂扣了该批树木,依法依规。

  该负责人强调,最初接群众报料,是有人“盗卖古木”,但经警方调查,根据有关法规解释,林先生等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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